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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组织做好全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高层次人才选拔、评价和激励保障体系,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高端引领和关键支撑作用,根据《河南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的通知》(豫人才﹝2017﹞5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基本原则,按其对应的最高层次进行人才认定。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在河南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和统筹协调下,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党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国资委、省教育厅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和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按照《河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规定享受相应支持政策和待遇。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的范围为在豫工作、来豫自主创业、我省引进的人才,重点是我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强省、现代服务业强省、现代农业强省、网络经济强省需要的高精尖缺人才。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列入认定对象范围。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按照《河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确定的基本条件、分类及标准进行。
第三章 认定要件和程序
第七条 申请高层次人才认定基本要件:
(一)河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通过资源共享等渠道能够认定其身份的高层次人才,不再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对通过资源共享等渠道无法核实身份的高层次人才,按需要追加以下佐证材料:
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专用)、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最高学历证书、最高学位证书;任职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获奖证书、荣誉证书、任职文件、项目合同、业绩成果鉴定等。
以上材料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须经推荐单位审核,并由核实人签名和单位盖章。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的基本程序:
(一)提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填写《河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审核认定。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并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其申请表中加具推荐意见,连同相关佐证材料、公示材料报送主管单位进行汇总,由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按照隶属关系报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认定。没有主管部门的,由用人单位直接报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三)人选公示。人选层次确定后,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政府国资委、省教育厅分别在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四)资格审核。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人选,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政府国资委、省教育厅将人选名单、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公示材料等一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审核。
(五)颁证备案及存疑事项审定。对人选审核无异议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证书,录入省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并按程序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对人选有异议的,由省人才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每半年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进行审定。
第四章 业务经办和流程
第九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省直单位(含驻豫单位,不含省属企业、省属高校)高层次人才认定,全省省级高层次人才人选审核,高层次人才证书颁发,认定结果备案等工作。
第十条 省政府国资委负责省管企业省级高层次人才人选认定和报送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负责省管高等院校(含党组织关系隶属省委高校工委的民办高等院校)省级高层次人才人选认定和报送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负责当地用人单位(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省级高层次人才人选认定和报送审核工作。其中,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申报受理和认定结果报送审核工作,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党委组织部会同当地人力资资源社会保障、科技等部门开展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经办的基本流程: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国资委、省教育厅、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受理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
(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国资委、省教育厅、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党委组织部按规定组织开展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
(三)省政府国资委、省教育厅、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将认定人选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
(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全省省级高层次人才人选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人选颁发高层次人才证书,并提交省委组织部备案。对有异议的人选,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讨论。
(五)省人才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每半年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对存在异议人选进行审定。
第五章 认定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实行任期制,一个任期为5年。期满继续在豫工作的,由单位对其进行任期考察并在单位进行公示,合格的由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没有主管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直接报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经审批的高层次人才,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登记备案,重新颁发高层次人才证书。在上一个任期内已享受的一次性奖励补贴不再重复享受,其他支持政策及待遇继续享受。
第十五条 实行高层次人才动态管理,对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在我省工作的,实时进行调整;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层次人才的认定。
第十六条 加强监督检查,把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和后续管理服务作为监督重点,适时开展检查、抽查。对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等工作不力、服务不到位的,要限期进行整改;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可取消其高层次人才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建立信息管理制度,逐步实现高层次人才申报备案、信息管理、查询统计的全数字化管理。
第六章 支持政策和待遇兑现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河南省高层次人才,按《河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享受奖励补贴、薪酬待遇、税收优惠、医疗社保、子女入学和配偶就业、出入境和居留便利等相关支持政策及待遇。
第十九条 高层次人才享受的支持政策和待遇由教育、公安、财政、人社、卫生、税务等部门根据其职能予以落实。
第二十条 实行支持政策和待遇兑现“一站式”服务,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供高层次人才确认单,相关部门按通知要求及时兑现相关待遇,让高层次人才“最多跑一次”。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申报高层次人才的人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应取消认定资格或注销其原认定结果,已取得的高层次人才证书应予追缴、不得保留: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的;
(三)被处以刑事处罚,在执行期间的。
因前款第(一)(二)项情形取消认定资格的,3年内不再受理其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河南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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